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差额缴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城乡养老保险差额缴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个人社保差额欠费怎样补缴?
可以去社保局补缴,如果还在原单位工作,可以由单位补缴。如果不在原单位工作,只能由社保局进行个人补缴。请注意,此补充付款只能支付一次,最多10年。如果因本人意愿中断社保欠款,可以在12个月内发放养老金。12个月内医保中断的,到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审批,根据欠费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支付;如果签订了缴费协议,且系统中存在欠费账户,则按照系统中的欠费账户缴纳社保费用;如果使用了社保卡,而且我原来的支付银行卡里还有钱,余额充足,可以用两卡对账单补缴逾期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怎么补缴?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差额缴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差额缴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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